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營造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NAF-003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3.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4.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5.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6.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7.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8.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9.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營造業移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營造業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營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雇主已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