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招募


家庭看護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下載PDF檔 

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j)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三、(k)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四、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五、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家庭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1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接續聘雇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聘雇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