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一)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二)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三)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以上,並任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五)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七)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