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屠宰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屠宰工作資格認定之證明文件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屠宰工作移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屠宰工作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3個工作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