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製造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製造業移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製造業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遞補招募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移工死亡證明書。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其他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
聘僱許可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接續聘僱許可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