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人雇主資格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4點者。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 數
年齡未滿6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12歲
4點
年齡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10點
年齡未滿12歲之罕見疾病者
10點
年齡未滿12歲之身心障礙者
10點
年齡未滿12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10點
年齡未滿12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6點
年齡未滿12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
6點
年齡未滿12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6點
年齡滿12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80歲
1點
年齡滿80歲以上
2點
註1:每戶限聘1名外籍家庭幫傭。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人雇主資格: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詳見下列檔案)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本國人雇主資格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4點者。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 數
年齡未滿6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12歲
4點
年齡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10點
年齡未滿12歲之罕見疾病者
10點
年齡未滿12歲之身心障礙者
10點
年齡未滿12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10點
年齡未滿12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6點
年齡未滿12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
6點
年齡未滿12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6點
年齡滿12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80歲
1點
年齡滿80歲以上
2點
註1:每戶限聘1名外籍家庭幫傭。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人雇主資格: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詳見下列檔案)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移工死亡證明書。
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NAF-T04-1家庭幫傭多名子女或16點接續
NAF-T04-2家庭幫傭外國人投資接續
NAF-T04-3家庭幫傭多名子女或16點期滿轉換申請書
NAF-T04-4家庭幫傭外國人投資期滿轉換申請書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並依申請資格檢附:
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多名子女或16點)
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移工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
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移工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實績之證明文件。
外國人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人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合格證明文件正本及該證明文件雙語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其他工作類別外國人轉換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應檢附,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免附)。
原雇主放棄名額切結書正本(受照顧人由原雇主聘僱外國人,且原申請案仍具有遞補資格,新雇主須檢附原雇主簽署放棄名額切結書)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